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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政治纪律篇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政治纪律篇

    来源:共产党员网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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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廉洁纪律篇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廉洁纪律篇

    来源:共产党员网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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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工作纪律篇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工作纪律篇

    来源:共产党员网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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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组织纪律篇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组织纪律篇

    来源:共产党员网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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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群众纪律篇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群众纪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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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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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生活纪律篇

    六项纪律“负面清单” | 生活纪律篇

    来源:共产党员网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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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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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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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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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要点

    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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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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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讲》第五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标示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三十讲》第五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标示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振兴,就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一重大政治论断,赋予党的历史使命、理论遵循、目标任务新的时代内涵,为深刻把握当代中国发展变革的新特征,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提供了时代坐标和科学依据,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一、对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作出的重大政治论断顺应时代潮流,把握时代特点,回答时代课题,是中国共产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坚强战斗力、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一重大政治论断,是我们党在科学把握时代趋势和国际局势重大变化,科学把握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的基础上作出的,有着充分的时代依据、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这一重大政治论断,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作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领导人民取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基础上,我国发展站到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个新的发展阶段,是改革开放40年来发展历程的必然接续,又有很多与时俱进的新特征,比如党的理论创新实现了新飞跃,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方略有重大创新,党推动发展的理念和方式有重大转变,我国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有重大变化,对发展水平和质量的要求比以往更高,等等。需要从新的历史方位、新的时代坐标,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重大政治论断,是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作出的。社会主要矛盾状况及其变化是社会发展阶段性划分的重要依据。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论断,反映了我国发展的实际状况,揭示了制约我国发展的症结所在,指明了解决当代中国发展主要问题的根本着力点。经过改革开放40年努力,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对我国发展全局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需要从新的历史方位、新的时代坐标,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这一重大政治论断,是根据历史交汇期新的奋斗目标作出的。从党的十九大到党的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党的十九大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既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明确要求,又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分为两个阶段安排。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不仅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路线图、时间表更加清晰,而且意味着原定的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将提前15年完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则充实提升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从新的历史方位、新的时代坐标,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这一鼓舞人心、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宏伟蓝图。这一重大政治论断,是根据我国国际环境发生新变化作出的。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历史机遇期。当代中国己不再是国际秩序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建设者、引领者。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世界对中国的关注,从未像今天这样广泛、深切、聚焦; 中国对世界的影响,也从未像今天这样全面、深刻、长远。同时也要看到,前景十分光明,挑战也十分严峻,我国正处在从大国走向强国的关键时期,“树大招风”效应日益显现,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一些势力对我的阻遏、忧惧、施压不断增大。需要从新的历史方位、新的时代坐标,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国际局势和周边环境的新变化。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只有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政治论断,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与时代共同进步的先进性本色,以及把握历史规律和历史趋势的高度自觉和高度自信。作出这一重大政治论断,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创光明未来的必然要求。二、新时代的丰富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既不是凭空产生的,更不是一个简单的新概念表述,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发生的必然历史飞跃,具有丰富厚重的思想内涵、实践内涵和历史内涵。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90多年来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极大激发了中国人民的创造力,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增强了社会活力,极大提升了我国国际地位,社会主义在中国展现出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接续奋斗。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继续把这篇大文章写下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治国理政第一位的任务,就是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团结带领人民奋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篇章,让社会主义在中国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这个新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党的十九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作出战略部署,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到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向人民、向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实现这个目标,今后还有许多“雪山”、“草地”需要跨越,必须举全党全国之力不懈奋斗。全面建成杜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更有不少“娄山关”、“腊子口”需要征服。从世界发展史看,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其现代化大多经历了产业革命以来近300年时间才逐步完成,而我国要用100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现代化路程,这种转变不但速度、规模超乎寻常,变化的广度、深度和难度也超乎寻常。因此,坚忍不拔、锲而不舍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必然要求和历史任务。这个新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把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的目标和归宿,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党的重大任务,就是更加关注人民对美好生活新的多样化需求,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着力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力使全体人民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着力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新进展。这个新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勤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新中国的成立,为民族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为民族复兴注入了强大生机活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惊天动地的发展奇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凝聚起全体中华儿女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接续奋斗、砥砺前行,就一定能够到达民族复兴的光辉彼岸。这个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当今世界,中国人民的梦想同各国人民的梦想息息相通,实现中国梦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对国际格局和国际关系的深度调整,面对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人类需要应对许多共同挑战的外部环境,我们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牢牢把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追求,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正确义利观,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为人类文明作出过卓越贡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一定能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人类的繁荣与进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不是别的什么新时代。用新时代界定当前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在新的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三、新时代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中毕人民共和国发展史上、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也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用“三个意味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意义作出高度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最大公约数,是中国共产党与生俱来的历史使命。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黑暗境地,中国人民经历深重苦难。无数仁人志士不屈不挠、前仆后继,矢志不渝探索复兴之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蒙受苦难、探求光明的逆境中应运而生,带领人民历经28年浴血奋战,建立新中国,使“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民逐步富裕起来。历经苦难与辉煌、曲折与胜利、付出与收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正在实现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将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跃升,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成功,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意义,对世界社会主义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苏共垮台、东欧剧变,世界社会主义遭受严重曲折。“社会主义失败论”、“历史终结论”一度甚嚣尘上,“中国崩溃论”在西方也不绝于耳。然而,中国顶住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坚守和捍卫了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巨大成功,创造出令人惊叹的“中国奇迹”,谱写了社会主义发展的辉煌篇章,为历经磨难的社会主义注入强大生命力,在世界上重振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心。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最终说服不相信社会主义的人要靠我们的发展。如果我们本世纪内达到了小康水平,那就可以使他们清醒一点;到下世纪中叶我们建成中等发达水平的社会主义国家时,就会大进一步地说服他们。”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旗帜在当今世界更加鲜艳夺目、更加令人神往,成为引领21世纪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伟大旗帜,成为振兴世界社会主义的中流砥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目前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占绝大多数,但搞得比较像样的还是二三十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即使欧美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近年来也麻烦不断、衰象纷呈。广大发展中国家追随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理念和发展道路,到头来并没有解决发展问题,有的甚至战乱不断、民不聊生。原社会主义阵营中,不少国家选择了走西方道路,结果大多数发展缓慢、困难重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创造了世界历史上的发展奇迹,成功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打破了发展中国家对西方国家现代化的“路径依赖”,为它们树立了发展榜样,提供了全新选择。我国的实践向世界说明了一个道理,世界上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发展模式,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是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路。四、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要有更高的境界、更强的本领、更优的作风、更好的精神状态,积极主动顺应、锐意开拓进取,创造无愧于新时代的新成就,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新时代要以新思想为科学指引。伟大的时代孕育伟大的思想,伟大的思想引领伟大的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旗帜和灵魂。党的十九大提出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战略任务,作出在全觉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战略部署,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十分重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要深入领会这一思想的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全面掌握这一思想贯穿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切实把党的科学理论转化为强大物质力量。新时代要进行新的伟大实践。要在新时代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进行伟大斗争,要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断夺取新胜利;推进伟大工程,要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勇于自我革命,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推进伟大事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四个自信”,一以贯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这场伟大社会革命继续推进下去,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实现伟大梦想,要看到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这个伟大梦想,要充分认识到伟大梦想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要付出更加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四个伟大”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要切实发挥伟大工程的决定性作用,凝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新时代要有新的理念举措。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另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发展的内涵和重点、理念和方式、环境和条件、水平和要求与过去有很大不同。这就必须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针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出新的思路、新的战略、新的举措,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最根本的,是要全面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按照新时代要求在以新的理念举措不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更好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更好推动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有新的精神风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仍然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严峻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这就要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党建设好、建设强,使党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统领地位,把政治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落实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民主集中制、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等具体实践中。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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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讲》第四讲 党和国家事业历史性、根本性的变革和成就

    《三十讲》第四讲 党和国家事业历史性、根本性的变革和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5年。5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提出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一、全面把握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历史性变革和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的外部环境,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等一系列深刻变化,我们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这些历史性变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发生深刻变革。针对过去一个时期党的领导弱化问题比较普遍的状况,党中央果断提出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政治要求,强调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强调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着手,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和宗派主义,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些重大工作和重大成就,纠正了一个时期以来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出现的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认识,扭转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和党的建设缺失现象,实现了全党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团结、行动上一致,大大增强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领导力、号召力。 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和国内经济“三期叠加”以及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的不利条件和复杂形势,党中央果断作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大判断,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完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接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特别是强调要坚持正确政绩观,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这些重大工作和重大成就,使全党全国的发展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推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我国发展培育了新动力、拓展了新空间,有力推动了我国发展不断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前进。 各方面体制机制发生深刻变革。针对我国各方面体制机制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党中央果断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强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改革面临的矛盾越多、难度越大,越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5年时间内,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38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共审议、通过重点改革文件360多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共推出1500多项改革举措,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领域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户籍制度、考试招生制度、生态环保等关乎民生的改革举措陆续落地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成就,全社会发展活力和创新活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提升。 全面依法治国发生深刻变革。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状况,党中央果断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统筹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建设,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这些重大工作和重大成就,有效提高了国家机构依法履职能力,有效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有效增强了全社会法治意识,有效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显著增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  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发生深刻变革。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各种错误思潮、观点给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带来的严重干扰,党中央果断作出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的重大工作部署,就意识形态领域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问题阐明立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宣传舆论阵地管理,加强网络舆论监管,对错误思想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坚决遏制各种错误思想炒作和蔓延。这些重大工作和重大成就,大大增强了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有效扭转了意识形态领域一度出现的被动局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弘扬,互联网建设管理运用不断完善,主旋律更加响亮,正能量更加强劲,文化自信得到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大幅提升,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发生深刻变革。针对导致发展不可持续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重视程度、投入力度前所未有。这些重大工作和重大成就,显著增强了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效遏制了漠视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和倾向,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发生深刻变革。针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上存在的许多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以及部队内部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党中央果断作出在全军开展正风肃纪的重大政治决策,在古田召开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政治建军作出部署,坚定不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改革强军,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形成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新格局,推动人民军队组织架构和力量体系实现革命性重塑。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进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推进科技兴军,加强练兵备战。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组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全面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突出抓好维护政治安全。这些重大举措和重大工作,加强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国防和军队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人民军队政治生态重塑、组织形态重塑、力量体系重塑、作风形象重塑,提高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水平,显著加强了国家安全工作,显著提升了我们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发生深刻变革。针对来自外部环境的严峻挑战,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加紧对我国进行围堵、干扰、遏制,党中央果断对外交总体布局作出战略谋划,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进全方位外交,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正确义利观,阐明我国的全球治理观、新安全观、新发展观、全球化观等,倡议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构建覆盖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在对外工作上取得一系列新突破,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布局。审时度势、精心运筹,开展钓鱼岛维权斗争,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并实施常态化管控,强化对南海重点岛礁和海域管控,抓住时机推进南海岛礁扩建工程建设,取得了经略海洋、维护海权的历史性突破。这些重大工作和重大成就,大大提高了我国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营造了我国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和良好周边环境,提高了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国发展在国际上赢得了战略主动,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的重大贡献。 全面从严治党发生深刻变革。针对新形势下党执政面临许多新的重大风险考验和党内存在的腐败等突出问题,党中央果断作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并以顽强的意志、空前的力度加以推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出台并坚持实施中央八项规定,严厉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全面强化党内监督,巡视利剑作用彰显,实现中央和省级党委巡视全覆盖。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包括严肃查处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人的重大腐败案件。这些重大工作和重大成就,刹住了一些过去被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邪气,攻克了一些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消除了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管党治党实现从“宽松软”到“严紧硬”的深刻转变。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全党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更加坚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巩固,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二、深刻理解历史性成就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历史性变革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5年来的成就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5年来的变革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这一重大论断,高度凝练地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的深刻内涵。 准确认识过去5年来的历史性成就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这5年,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强军兴军开创新局面,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展开,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我们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这5年,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长到82.7万亿元,年均增长7.1%,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8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成为城镇居民,6000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年均减贫1300万人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年均在1300万人以上。这些历史性成就极大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国际影响力和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准确认识过去5年的历史性变革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这5年,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复杂变化,面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问题,攻坚克难,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领导得到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被忽视、淡化、削弱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发展观念不正确、发展方式粗放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制约发展活力和社会活力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问题严重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社会思想舆论环境中的混乱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坚定不移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军队中一度存在的不良政治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我国在国际力量对比中面临的不利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这些历史性变革的力度之大、程度之深、范围之广、成效之卓著,在党的历史上、在新中国历史上、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产生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三、充分认识取得历史性变革和历史性成就的根本原因“横空大气排山去,砥柱人间是此峰。”过去5年党和国家事业之所以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斗的结果,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敬业履职、勇于担当的结果,最根本、最重要的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我们取得的这些变革和成就来之不易,经验和启示弥足珍贵,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必须始终坚持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全党、指导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的深刻洞察力、敏锐判断力、理论创造力和战略定力,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进行重大实践创新基础上,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思想是全党仝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提供了基本遵循。实践证明,只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而没有别的什么思想,能够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问题。 必须始终维护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厚重的人民情怀、非凡的政治智慧、坚强的意志品质、强烈的历史担当,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赢得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高度评价和衷心爱戴,成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对我们这样一个有着8900多万名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大党来说,对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党中央有核心、全党有核心、全国各族人民有核心至关重要。 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事在四方,要在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依据和基础。只有党中央有权威,才能把全党牢固凝聚起来,进而把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如果党中央没有权威,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党的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才能更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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